关于网络广告法的分析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8-4-9 阅读:
首先应当要求电子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即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广告应当具明显着的广告标记,使消费者能识别与及时清理。其次,可制定保证消费者拒绝广告邮件的权利。在广告发送中应注明回复的真实网址,如果消费者受到想拒绝的广告邮件,应有机会告知广告发布者其拒绝申明。广告发布者收到后应将消费者的电子邮件地址从发送目录中删除。再次,建立政府监测网络广告系统,抽样监测网站的网络广告,并可开设网络广告管理窗口,接受网民对网络虚假广告、欺诈广告的投诉与举报。
5)完善网络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网络广告法》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出台正式的网络广告法,但是对于规制互联网方方面面的内容逐步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规范网络BBS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网络新闻的《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网络着作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规范电子邮件等方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目前正在试行的互联网广告的暂行规定(包括《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补充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和《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可见,我国针对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逐渐在正规化,这无疑对于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是有益的。
但是,国家工商局从2000年初开始着手制定互联网广告法规,并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选择一批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司,如新浪、中华网等,进行互联网广告经营登记试点。但到现在仍然没有最终的结果。说明网络广告立法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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