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页页头图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网络广告法的分析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8-4-9 阅读:

为保护网络广告中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美国政府警示所有政府网站不得使用Cookies技术来记录用户上网的信息。但我国法律还未对Cookies做任何规定,法律的欠缺导致许多网站肆意使用Cookies技术收集个人信息。

6)网络广告的管辖问题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管机关。但是,我国目前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有的管理体制和人员素质,很难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所以,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内消费者发布广告,理应受《广告法》的约束。但是,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外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在国外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内用户发布的广告,是否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呢?

7)网络广告监管困难

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的庞大和法律上的调控乏力,使得广告管理部门难以根据《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管。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虚假网络广告的监管。广告主利用虚假的事实进行广告,或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的数量、日期有显着限制而在广告中不予明示。在传统广告的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这使得对广告的监管有法可依。但在互联网环境中,这方面的管理很难做到。

(2)对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根据广告法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这条规定很难适用于网络广告。比如,一家制造或者销售烟草的企业,自己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并刊登企业的烟草图标和产品(香烟)名称。如果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那么该广告应当属于非法广告。但是烟草公司的网站如果不刊登烟草公司的名称、卷烟名称、烟标、香烟名称的注册字样和图案等,那么它的网站应当刊登什么呢?

(3)对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不体现在广告的内容、形式及其制作和发布上,而是表现在利用数字技术的新形式上。通常的做法是:某网站使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采用frame加框技术分割网页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当浏览者点击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就会出现在该网页的某一区域内,而该网页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面前,让浏览者误以为链接的内容是网站自身的一部分。这样,就降低了被链接网站的广告的浏览量,该网站的广告即可借助其他网站的内容被宣传。这种做法等于避开了该网站的广告直接进入相关内容,构成了广告侵权,是网络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目前的法律主要侧重于对传统商业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对于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12345

上篇:

下篇:

: 0931-610 2222 0931-611 2222

新聚焦 新闻中心 新聚焦团队 业务领域 优质客户 人力资源 联系我们

  • 微信
  • QQ
  • 微博

Copyrights©2017-2024 新聚焦传媒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陇ICP备15003109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51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518号

温馨提醒
尊敬的用户,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建议您使用高版本浏览器来对网站进行查看。
一键下载放心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