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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广告法的分析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8-4-9 阅读:

但是,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与其他的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交互性,即其中任何主体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是信息的发送者,而在目前还没有对网上信息发布作全面的资格审查和许可的情况下,这种发布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和约束。枣庄高新区恒源广告服务中心这样,网络就大大降低了信息发布的资格条件,无限扩大了信息发布者的范围。因此,目前在互联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使得执法者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这就产生了所谓的认知困难。

3)隐形广告

我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隐形广告是以非广告形式出现的广告,也叫做“不是广告的广告”,是采用公认的广告方式以外的手段,使广告受众产生误解的广告。

在传统媒体上,广告总是以固定的形式、时间或版面发布,出现的隐形广告比较容易识别。但互联网上的隐形广告却较难识别。隐形广告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

网站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对企业或企业的产品进行宣传。这种形式与报纸上的新闻广告非常类似。

(2)在BBS上发布的广告

广告发布者以成员的身份在BBS上发布广告。这种形式的广告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出现较多。但是随着人们对这种形式的越来越反感,BBS广告已经很少见了。

4)强制性网络广告

广告发布者未经过用户的同意而向用户发送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就叫做强制性网络广告。目前比较常见的强制性网络广告就是垃圾邮件广告。尽管垃圾邮件广告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而且业界一直在提倡许可电子邮件广告,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此外,许多新型的网络广告,比如弹出式广告、全屏广告等也具有强制性。这些新型广告形式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而且通常占据了电脑屏幕的大部分面积,并且具有持续时间较长的动画效果。

5)侵犯网民隐私权问题

在传统的顾客消费活动中,企业很难获得顾客的隐私信息,比如顾客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但是在互联网上,网络广告却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侵犯顾客的隐私权。最常见的就是利用Cookies技术保存用户在网站上留下的踪迹,比如浏览路径,交易记录,访问页面等。这些网站将收集到的顾客信息用于针对用户特点发布广告,有些甚至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可以根据Cookies中记录的用户信息来设定广告播放的内容及频率,或让用户重复利用同一幅广告,做到“一对一”有针对性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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