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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规提示:如何在广告中正确使用绝对化用语

来源:百家号 作者: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3-27 阅读:

四、事后应对:如何证明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对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构成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为:

① 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即“首违不罚”;

② 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③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危害后果轻微。

因此,若企业已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而面临执法调查乃至行政处罚时,从减少损失、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可依据前述规定,收集能够证明系首次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浏览人数少、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节及事实的证据,依法进行申辩,以证明自身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以及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关领域的企业应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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