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合规提示:如何在广告中正确使用绝对化用语
来源:百家号 作者: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3-27 阅读:
因此,企业一方面需要注意在广告中避免出现已被确定为绝对化用语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极品”“第一品牌”“顶级”等表述,另一方面也需明确其具有在广告中使用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包含上述表述的称号的权利。
三、不适用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未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或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界定了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情形,明确了广告中出现了绝对化用语,并不等同于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还需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上述规定回归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制绝对化用语的立法本意,从广告内容、指向关联度、所造成后果等维度综合判定是否构成违法,从而避免出现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的情况。
其中,《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规定从指向关联度这一角度出发,明确不直接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绝对化用语表述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① 绝对化用语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② 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③ 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规定则从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造成的客观后果的角度出发,明确即便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或服务本身,但若未造成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则仍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① 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② 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③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④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⑤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⑥ 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因此,企业在对拟发布广告进行合规审查时,可依据上述规定,首先注意绝对化用语是否指向商品或服务本身,若不指向则不违反有关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若指向则判断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然后再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需进行相应修正。当然,即便不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企业也需要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真实性,否则即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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